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648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648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64862號債權人華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清祺 (即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指定行使職
樓債務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玖拾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2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