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70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70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2701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何虹蓁母源真經工程企業社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盛營造事業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母源真經工程企業社正確之負責人、台盛營造事業有限公司正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
二、請提出相關欠款證明資料清晰影本。中華民國102年10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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