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648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648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64861號債權人宏基企業行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製作附表,並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依訴之聲明所載,請求自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之利息,惟未見附表,且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退票日)。
二、債務人甲○○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請釋明宏基企業社的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並於當事人欄更正正確之列法(如為獨資,請列乙○○即宏基企業行;若為合夥,則列債權人宏基企業行,法定代理人乙○○)。
中華民國98年12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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