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0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0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097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
1樓被告甲○○
1樓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乙○○前因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5仟元,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在案。
二、茲以被告於本院審理時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20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吳冠霆
法官廖怡貞法官吳佳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炎煌中華民國98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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