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73號原告 陳淑君 原告與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91,50
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2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柯盛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25日
書記官倪金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