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訴字第7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上訴字第7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上訴字第752號上訴人即被告 劉嘉偉 選任辯護人 陳丁章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嘉偉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肆年陸月貳拾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劉嘉偉因強盜等案件,犯罪嫌疑重大,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4年3月23日裁定羈押,至104年6月22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本院審酌被告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認被告於現階段之訴訟程序中,尚難認有何羈押以外之方法代替之,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4年6月23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1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瑞斌
法官楊皓清法官黃斯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真逸中華民國104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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