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2年訴字第10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提供行政資訊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01號上訴人 朱旺星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間提供行政資訊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9月24日本院102年度訴字第101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前段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5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蘇秋津
法官林彥君法官張季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5日
書記官陳嬿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