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重勞上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勞上字第35號上訴人 金長佶 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 律師
葛百鈴 律師 李瑞敏 律師被上訴人洋基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耀杰 訴訟代理人 陳黛齡 律師
楚曉雯 律師 楊永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7月20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1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4年6月16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官陳玉完
法官曾錦昌法官匡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18日
書記官黃千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