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4年度南小字第1484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94年度南小字第1484號
原   告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子政
訴訟代理人  何岳儒 律師
複代理人   林家寧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南小字第1484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4年12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陸仟玖佰柒拾捌元,暨自民國94年3
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黃莉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
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
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陳美萍
   計  算  書
項  目金 額(新台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第一審公示送達登報費150元
合    計   1,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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