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8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48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4857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孟山 訴訟代理人 謝佳伯 律師複代理人 陳澤榮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林智玲
林王香雲 林美倫 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亮妙 訴訟代理人 董家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2年11月27日本院101年度訴字第485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27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3年1月6日最後送達至所有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及司法院網站國內外公示送達公告網頁資料附卷可憑。
三、上訴人逾期未補正,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薛中興
法官姜悌文法官林伊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
書記官官逸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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