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號
原告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宣勇 送達代收人 曾傳珍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銀元壹佰陸拾萬壹仟壹佰肆拾捌元,折合新台幣肆佰捌拾萬叁仟肆佰肆拾伍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柒仟陸佰壹拾叁元,折合新台幣伍萬貳仟捌佰叁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萬貳仟柒佰玖拾肆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八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謝永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蕭宛琴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