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6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字第26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69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彭永庄上列受刑人因駕駛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11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彭永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彭永庄因駕駛業務過失致死罪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交上訴字第114號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月並經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545號判決確定。於民國104年6月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5年9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經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年9月2日法授矯字第10501082611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苗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9月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世宗
法官楊皓清法官周明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雪紅中華民國105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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