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081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081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訴字第10816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12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捌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陸拾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繕本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不甚礙被告防禦或訴訟終結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7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係以民法第541條第1項為請求權基礎,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18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嗣於訴訟進行中,追加以民法第478條借款返還請求權為其備位之請求權基礎,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70萬元,及自93年8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本院審酌原告於本件訴訟進行未幾即為上開訴之追加,核於本件訴訟終結及被告防禦無甚妨礙,故原告所為訴之追加應予准許,合先陳明。
二、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告於民國92年4月間與伊商議,由伊出資170萬元交由被告操作股票,兩造並約定被告應於8個月後即92年12月31日前將全部款項還清,且被告承諾獲利絕不低於70萬元,屆時被告應將本金170萬元及70萬元利潤給付予伊。伊遂於92年4月23日依被告指示將系爭款項匯入訴外人 何雅玲世華商業銀行民生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被告並依約簽發面額各為80萬元之本票共3紙交予伊收執。
(二)迨至92年12月31日,被告因獲利頗豐,乃由訴外人何雅玲匯款70萬元至伊之帳戶,被告告以若非資金需求緊迫,何不與其長期合作,將有利潤可圖,伊遂同意續借170萬元予被告,屆時若確有獲利,雙方得依實際情況結算分紅,期間以8個月為限,且投資獲利不能低於70萬元,被告最晚應於93年8月前還清所有借款170萬元,故被告原交付之3紙本票仍由伊收執,至被告悉數還清本利後再行返還。
(三)93年8月間,兩造結算應分予伊之紅利為70萬元,並於93年8月31日由訴外人何雅玲匯款60萬元予伊。 嗣伊 因需用款項,不願繼續投資,屢向被告催討返還本金170萬元及尚未支付之利潤10萬元,被告藉詞要求延欠數日,嗣伊始察知被告負債累累,迭經聯繫無著。
(四)兩造間之法律關係雖為無名契約,惟被告負有受伊委任而為一定行為之委任法律關係,應類推適用民法委任契約之規定,依民法第541條第1項之規定,被告應將其因處理委任事務所收取之金錢、物品及孳息交付予伊。若鈞院認兩造間之法律關係並非委任契約,則因被告以投資為因促使伊同意交付170萬元,並約定8個月後除返還本金170萬元外,並給付伊70萬元之利潤,此約定就本金部分,應可認係消費借貸關係,至70萬元部分應得視為利息之約定,此部分則依同法第478條之規定請求被告返還借款等情。並先位聲明:⒈被告應給付原告18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5年1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備位聲明:⒈被告應給付原告170萬元,及自93年8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以投資為因,使其同意交付17
0萬元,並約定8個月後被告除返還本金170萬元外,並應給付原告70萬元利潤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入戶電匯回條1紙、本票3紙為證,核屬相符。被告非經公示送達而已收受言詞辯論期日通知及起訴狀繕本,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其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故原告之主張堪認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民法第541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18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5年1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原告先位請求有理由,已如前述,則其備位請求即毋庸審酌,併此敘明。
五、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和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6年1月11日
書記官吳文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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