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裁定 98年度重秩字第285號
移送機關 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8年10
月2日北縣警重刑社字第238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K他命,處拘留壹日
。
扣案白色細結晶K他命捌小包(實稱 毛重玖 點陸貳壹公克、淨重
柒點柒零壹公克、取樣零點零零壹肆公克、餘重柒點 陸玖玖 陸公
克)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被移送人甲○○自民國97年起至98年8月8日止。
(二)地點:臺北縣新莊市○○路○○○巷○○號之4自宅。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K他命。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經警於98年8月8日16時10分許在臺北縣三重市○○○路與
市前街口查獲,並於現場扣得被移送人所有K他命8小包
。
(三)被移送人之尿液經送鑑定確有K他命陽性反應,亦有台灣
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份在卷可憑。
(四)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扣押筆錄(載明扣押K他命8
小包(實稱毛重玖點陸貳壹公克、淨重柒點柒零壹公克、
取樣零點零點零零壹肆公克、餘重柒點陸玖玖陸公克)1
份附卷可稽。
(五)扣案白色細結晶K他命8小包(實稱毛重玖點陸貳壹公克
、淨重柒點柒零壹公克、取樣零點零零壹肆公克、餘重柒
點陸玖玖陸公克),業經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
鑑驗,檢出Ketamine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
中心航藥鑑字第0984701號毒品鑑定書1份附卷可稽。
三、扣案白色細結晶K他命8小包(實稱毛重玖點陸貳壹公克、
淨重柒點柒零壹公克、取樣零點零零壹肆公克、餘重柒點陸
玖玖陸公克)為查禁物,自應依法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1
項第2款、第2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 民 國 98 年10月7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趙炳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向本庭(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台北縣三重市○○路
○段○○○號)提出抗告。
中華 民 國 98 年10月7日
書記官胡明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