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保險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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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保險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保險字第1號原告 李彥緯
李輝煌 被告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兼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杜英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1日送達於原告;嗣原告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06年度救字第2號裁定駁回其聲請,原告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6年度重抗第31號裁定駁回其抗告,原告提起再抗告,經最高法院以106年度台抗字第1336號裁定駁回其再抗告,已告確定,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附卷可稽,並有上開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歷審卷宗存卷可參,揆諸上開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珮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2月5日
書記官劉毓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