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28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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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聲字第22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228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瑞義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2年度執聲字第15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瑞義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瑞義(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數罪,先後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聲請書附表編號2「最後事實審案號」誤繕為「109年度台上字第2417號」、聲請書附表編號3「最後確定案號」誤繕為「109年度上訴字第626號」、聲請書附表編號7「犯罪日期」誤繕為「2.108/06/11、3.108/06/12(2次)」、「宣告刑」誤繕為「8月(2次)」,爰更正如附表編號2、3、7該欄所示);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3、6所示之罪,均係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表編號2、4、5、7所示之罪,均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情形,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始得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之。茲檢察官經受刑人請求就附表所示各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依修正之刑法第50條受刑人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狀」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3頁),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附表編號1所示為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附表編號2所示為施用第一級毒品罪、附表編號3、6所示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附表編號4、5所示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犯罪時間相近,行為態樣、手段及動機相同或相似,責任非難重複程度甚高,與附表編號7所示為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其罪質不同,行為態樣、手段迥異,整體犯罪歷程已顯現其法治觀念已有偏差,顯見其輕忽法律,未深切悔改其犯行,自不宜給予過度之刑罰優惠,並考量受刑人犯罪情節、行為次數及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受刑人對定刑聲請表示無意見(見本院卷第355頁),復權衡受刑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又數罪併罰中之1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參照)。是如附表編號1、3、6所示之罪,原雖得易科罰金,惟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編號2、4、5、7所示之罪,併合處罰結果,不得易科罰金時,無庸為易科罰金之記載。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潘翠雪
法官陳俞婷法官商啟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8年3月11日108年3月11日採尿前回溯96小時某時內108年4月28日108年8月1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士林地檢署108年度毒偵字第591號士林地檢署108年度毒偵字第1135號士林地檢署108年度毒偵字第1548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案號108年度審訴字第591號等108年度上訴字第3726號109年度上訴字第2626號判決日期108年9月30日109年2月12日109年11月19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臺灣高院案號109年度台上字第2553號109年度台上字第2417號109年度上訴字第2626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4月29日109年5月13日109年11月19日是否得易科罰金是否是備註士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518號(編號1經士林地院院以108年度審訴字第407號裁定定應執行刑8月,已執畢)士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694號(已執畢)士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058號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8年8月1日108年10月2日108年10月2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士林地檢署108年度毒偵字第1548號等士林地檢署109年度毒偵字第1655號士林地檢署109年度毒偵字第165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案號109年度上訴字第2626號110年度上訴字第1375號110年度上訴字第1375號判決日期109年11月19日110年7月28日110年7月28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案號110年度台上字第3810號110年度上訴字第1375號110年度上訴字第1375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7月7日110年8月30日110年7月28日是否得易科罰金否否是備註士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059號(編號4、7經士林地院以109年度訴字第70號辦決定應執行刑20年)士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589號士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590號編號7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7年(1次)有期徒刑16年(1次)有期徒刑8年(2次)犯罪日期1.108年6月10日2.108年6月12日3.108年6月11日、108年6月12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士林地檢署108年度毒偵字第1548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院案號110年度上更一字第180號判決日期110年11月23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11年度台上字第1882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4月21日是否得易科罰金否備註士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059號(編號4、7經士林地院以109年度訴字第70號辦決定應執行刑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