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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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合夥盈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90號上訴人即原告 張昌益 被上訴人即被告 張帝瑝 即 張昌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合夥盈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4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6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9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珮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15日
書記官蔡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