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95年度重小字第2405號
原 告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原名 郭阿霞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95年9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柒仟零貳拾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參仟
柒佰伍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 民 國 95 年9月29日
法官張瑜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
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
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法院書記官馬秀芳
中華 民 國 95 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