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8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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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2年台上字第18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承買權不存在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一八三○號上訴人 郭楊玉換 訴訟代理人 蔡文斌 律師被上訴人 林清隆
曾自成 曾秀幸 李奕橋 李寶龍 林陳桃 李進生 林岳峰 黃鳳珠 陳莊素珍 莊志銘 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明道 律師
洪玉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一年八月十四日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第二審判決(一○一年度上字第一○一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四百六十七條、第四百七十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依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以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以原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判例、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已論斷者,泛言未論斷或論斷矛盾,而未表明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末查被上訴人及訴外人 陳柚萁 於系爭強制執行事件共同拍定系爭土地,被上訴人否認上訴人就系爭土地有優先承買權,請求確認其優先承買權不存在,無須以全體拍定人為原告,陳柚萁雖未併為原告,於被上訴人原告之適格仍無欠缺。原審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以上訴人與訴外人即系爭土地原所有人 王麗雪 就系爭土地租約簽訂過程、租金支付、收取情形,所陳歧異;上訴人對王麗雪有借款新台幣一千萬元本息之債權,何未以之抵付系爭土地租金;及系爭土地使用狀況與該約定租金之數額不相當,均與事理有違等由,因認系爭租約為虛偽不實。上訴人就系爭土地既無租賃關係存在,自無優先承買權,爰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核無違背法令之情形。至原判決贅述之其他理由,無論當否,於判決結果並無影響,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李彥文
法官沈方維法官簡清忠法官吳惠郁法官邱瑞祥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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