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34號聲請人 蔡志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張永文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500元。㈡本件聲請狀附表一所記載之金額為「$30000」,與本票實際
所載票面金額及請求之標的金額不符,該附表是否有誤載之情事?如有請一併具狀更正。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2月12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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