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47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7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4790號債權人 蔡政璜 債務人 劉增利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劉增利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劉增利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三、釋明本件請求給付之依據及其具體原因事實,並陳明請求金額計算之方式。
中華民國104年2月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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