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23號上訴人即原審原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臺東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劉瓊蓮 被上訴人即原審被告 曹明財
黃勝峰 曾誠賢 訴訟代理人 張靜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2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迄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47,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007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玉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23日
書記官廖丁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