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4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443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受刑人乙○○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乙○○犯賭博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99年度執聲沒字第3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甲○○因受刑人乙○○犯賭博案件,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0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聲請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聲請人所聲請前開事項,業據其提出具保人保證金繳納收據、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對具保人及受刑人之送達證書、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司法警察報告書(拘提受刑人未獲)等件為證(均為影本),且有具保人、受刑人戶籍資料附卷可佐,又受刑人並未遭羈押或入監執行中,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稽,聲請人所為上開聲請核無不合,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3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郭麗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書記官吳冠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