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111年度港簡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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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港簡字第230號

原告 陳聰進

陳啓精

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佳伶 律師

被告 龔宏洋

龔紅鈴

龔育威

蔡騰鋐

侯素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龔宏洋等5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於民國112年4月13日具狀擴張本件聲明為請求確認被告持有如起訴狀附表所示5張票據之本票債權對被告龔宏洋不存在,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266,000元(即前開5張票據票面金額之總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1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1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詹皇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1日

書記官伍幸怡

歷審裁判

  • 北港簡易庭 111 年度 港簡 字第 230 號裁定(112.05.11)[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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