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9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97號聲請人 黃素梅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2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股票柒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國喬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設高雄市○○區○○路○號)所發行如附表所示股票共7張計
365股,於民國100年5月3日,在聲請人當時位在台北市景美區某住處發覺遺失,已向股務代理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掛失,並向本院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於
100年5月24日以100年度司催字第558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於100年6月10日將上開公示催告裁定刊登在大紀元時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系爭股票業經本院於100年5月24日以100年度司催字第
558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7個月內。上開裁定於100年6月7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於100年6月10日將之刊登於新聞紙,於101年1月13日提起本件聲請,自公告迄今均未尋獲系爭股票,亦無人申報權利等情,業據聲請人陳報在卷,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00年度司催字第558號公示催告事件卷證,核閱屬實,是以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年1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如附表所示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俊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2月20日
書記官邱上一┌───────────────────────────────────────────────────┐│附表:100年度除字第9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國喬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79-NX-23468-0│股票│1│250││││││││││├──┼───────────────┼──────────────┼────┼───┼────┼───┤│002│國喬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80-NX-61239-6│股票│1│37││││││││││├──┼───────────────┼──────────────┼────┼───┼────┼───┤│003│國喬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股票│1│2││││││││││├──┼───────────────┼──────────────┼────┼───┼────┼───┤│004│國喬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股票│1│14││││││││││├──┼───────────────┼──────────────┼────┼───┼────┼───┤│005│國喬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股票│1│45││││││││││├──┼───────────────┼──────────────┼────┼───┼────┼───┤│006│國喬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股票│1│10││││││││││├──┼───────────────┼──────────────┼────┼───┼────┼───┤│007│國喬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股票│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