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5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524號上訴人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97年度訴字第524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17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昭彥
法官洪榮家法官李育信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17日
書記官林玉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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