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2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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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251號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針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37,64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4,16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23,1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秦慧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17日
書記官鄭淑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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