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4號原告鴻利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賢勳 訴訟代理人 陳頤璇 被告 黃竣薇
辜俊哲 辜俊倫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再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亦足資參照。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為「被告黃竣薇與被告辜俊哲、辜俊倫間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民國100年10月13日所為買賣之債權行為,及以上開買賣為原因於100年12月6日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第二項請求則為「被告辜俊哲、辜俊倫應將系爭不動產經新北市中和地政事務所於100年12月6日以買賣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於起訴狀中表明係依民法第
244條第2項、第4項為上開訴之聲明,則其訴之聲明之目的係在使被告黃竣薇積欠原告之債務2,273,873元及前案未受償之利息、違約金1,081,666元獲得清償。依原告於另案所陳報,系爭不動產周邊每坪價格約為新臺幣(下同)321,000元,則系爭不動產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8,249,700元【計算式(13.6坪+12.1坪)×321,000元=8,249,700元】;而原告主張之債權額則為3,355,539元【計算式為:
2,273,873元+1,081,666元=3,355,539元】,原告請求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高於所主張之債權額,依首揭說明,應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參佰參拾伍萬伍仟伍佰參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參萬肆仟貳佰陸拾肆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博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1年2月10日
書記官林瓐姍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新北市│永和區│國光││434││114.74│4分之1││├───┼────┴───┴───┴──────┴─┴─────┴──────┤││備考│辜俊哲、辜俊倫權利範圍各為8分之1。│└─┴───┴──────────────────────────────────┘┌─┬──┬───────┬───┬─────────────────┬────┐│編│││建築式│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樣主要├───────────┬─────┤│││建號│--------------│建築材│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建物門牌│料及房││要建築材料│││號│││屋層數│合計│及用途│範圍│├─┼──┼───────┼───┼───────────┼─────┼────┤│1│809│新北市永和區國│鋼筋混│3樓層:34.73│陽台│全部││││光段434地號│凝土造│陽台:10.35││││││--------------│4層樓│合計:45.08││││││新北市永和區豫│房│││││││溪街76號3樓││││││││││││││├──┼───────┴───┴───────────┴─────┴────┤││備考│辜俊哲、辜俊倫權利範圍各為2分之1,45.08平方公尺約為13.6坪。│└─┴──┴──────────────────────────────────┘┌─┬──┬───────┬───┬─────────────────┬────┐│編│││建築式│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樣主要├───────────┬─────┤│││建號│--------------│建築材│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建物門牌│料及房││要建築材料│││號│││屋層數│合計│及用途│範圍│├─┼──┼───────┼───┼───────────┼─────┼────┤│2│810│新北市永和區國│鋼筋混│3樓層:35.62│陽台│全部││││光段434地號│凝土造│陽台:4.4││││││--------------│4層樓│合計:40.02││││││新北市永和區豫│房│││││││溪街76之1號3樓││││││││││││││├──┼───────┴───┴───────────┴─────┴────┤││備考│辜俊哲、辜俊倫權利範圍各為2分之1,40.02平方公尺約為12.1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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