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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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48號上訴人甲○○
號之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3年12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0,121元,應徵得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1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月28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曾文欣法官鄭雅文法官鄧晴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月28日
書記官林育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