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簡字第16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四年度簡字第一六二號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毒偵字第二二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應予補充如下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臺南縣警察局善化分局偵辦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犯嫌尿液送驗編號暨年籍對照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一份。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莊玉熙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靜娟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八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