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度勞上更一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勞上更一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勞上更一字第3號上訴人 楊士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際康健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2項之情形。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正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證明或釋明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2項之情形,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7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魏式璧
法官洪培睿法官蘇姿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7日
書記官黃旭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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