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司聲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聲字第52號聲請人 羅偉領 相對人 周清坡 即正大汽車材料行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8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 周清波 即正大汽車材料行」之記載,應予更正為「周清坡即正大汽車材料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7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