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催字第8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催字第878號聲請人 顏方瑜 (即 顏瑞發 之繼承人)
顏士堯 (即顏瑞發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繼承系統表正本。
二、請提出被繼承人顏瑞發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華民國109年7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