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0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052號原告 陳志勇
陳哲峯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光清 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二、被告陳光清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9年7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江秋靜中華民國109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