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126號上訴人 陳玲玲 被上訴人 林健新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26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3萬9,6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7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范明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7日
書記官蘇哲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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