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家親聲字第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親聲字第297號聲請人 黃誼慧 相對人 黃振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聲請人業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本件係因定期給付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應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查相對人為民國00年0月0日生,現年47歲,依卷附內政統計資訊服務網111年臺灣地區簡易生命表所示,新北市47歲男性平均餘命為33.26年,因相對人生存年限已逾10年,依前揭規定,應以10年計算;次衡卷附衛生福利部社會救助及社工司公布之111年最低生活費、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資格審核標準所示,111年新北市每人最低生活費為15,800元,計出聲請人本件減免扶養義務請求所得之利益係1,896,000元(計算式:15,800元×12月×10年=0000000),故核定本件標的價額為1,896,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應徵聲請費用2,000元,扣除聲請人已繳之1,000元,應再補繳1,000元,爰命其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悉數補繳,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6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非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6日
書記官陳美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