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金上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金上字第1號上訴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法定代理人 張心悌 訴訟代理人 蕭凱中 律師
曾禎祥 律師 趙翊婷 律師被上訴人漢唐集成股份有限公司兼上法定代理人 李惠文 (兼 王燕群 之承受訴訟人)被上訴人 王國為 (即王燕群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路0段000巷0弄0號00樓
王國瑜 (即王燕群之承受訴訟人)
陳朝水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賴彥杰 律師
蔡世祺 律師被上訴人 李若瑟
陳柏辰 柯文昌 許俊源
潘麗雲
葉志德 建全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即清 算人 張寶月 被上訴人 陳友安
潘麗美 上14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丁中原 律師
蔡吉記 律師 沈妍伶 律師被上訴人 李宗霖
方燕玲 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陳俊光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金玉瑩 律師
張少騰 律師 黃品瑜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月23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十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純如
法官邱蓮華法官林于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
書記官王靜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