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親聲字第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家親聲字第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扶養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親聲字第311號聲請人 李柏澔 兼法定代理人 董惠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奕成 間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聲請人未繳聲請費用,而其係聲請相對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87,545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應徵聲請費用1,000元,爰命其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悉數補繳,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6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6日
書記官陳美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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