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2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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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紅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297號原告 孫葦苓 上列原告與被告 宋狄達 間請求給付紅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10月2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何若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6日
書記官陳信宏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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