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親聲字第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家親聲字第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親聲字第297號聲請人 黃誼慧 相對人 黃振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聲請減免扶養義務事件,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之計算標準繳納聲請費用,此為家事非訟事件合法所須具備之要件。
二、查聲請人聲請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2千元,惟僅繳1千元,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6日裁定命其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上開裁定於112年11月11日送達,惟至今仍未繳納各情,此有送達證書、本院答詢表附卷得憑,是其聲請為不合法,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後段規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7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2年12月8日
書記官陳美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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