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209號原告 周怡姍 被告 林彥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7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 周怡珊 」記載,應更正為「周怡姍」。
理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俐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6日
書記官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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