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簡上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簡上字第259號上訴人 曾玉花 訴訟代理人 曾玉珠 被上訴人吳 金玲 即金玲美甲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民國112年11月29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6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瑋桓
法官蕭清清法官林春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書記官廖昱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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