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0年度嘉秩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裁定           九十年度嘉秩字第六三號
  移送機關 嘉義市警察局第一分局
  被移送人 乙○○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日以九十
年嘉市警一刑秩字第三一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乙○○、甲○○意圖得利與人姦淫,各處罰鍰新台幣壹萬貳千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甲、被移送人乙○○部分:
一、被移送人乙○○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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