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刑補字第19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刑補字第19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刑事補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決定書108年度刑補字第19號補償請求人 簡澤州 上列請求人請求刑事補償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8月16日所為之決定原本及其正本,發現有誤,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決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所載「 陳鏡燁 」,應更正為「簡澤州」。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決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決定本旨,爰依前述說明,更正如本裁定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1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廖建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怡雯中華民國108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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