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46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4670號上訴人臺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柯文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文雄 、 張武雄 、 張成堂 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3,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89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4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4日
書記官巫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