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30號聲請人 方文祥
方文邦 相對人 吳清景
曾文彥林素霞 林金里 許添德 陳怡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或抵押之不動產如經分割,或讓與其一部,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同法第867條、第868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吳清景向第三人 何文彬張文富 借用新臺幣(下同)1,8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83年5月24日,並以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1,8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該抵押權業已辦妥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吳清景不依約清償。又第三人張文富將上開債權(持分2分之1)讓與聲請人①方文邦;第三人何文彬業已死亡,其之債權由繼承人 方秀麗何仁凱何岱樺 等人繼承, 嗣方秀麗 等人將上開債權(持分2分之1)讓與聲請人②方文祥,亦已由地政機關於①89年4月19日②104年5月13日辦畢抵押權變更登記在案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移轉契約書、台中法院郵局第0000000號存證信函、存證信函、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經查如聲請之事實屬實,如附表一所示不動產於如附表二所示之原因移轉登記為相對人曾文彥、 曾林素霞 、林金里、許添德、陳怡秀所有,但抵押權有追及效力,抵押權人仍得對之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6年6月7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一:土地106年度司拍字第30號│├─┬─────────────────────────┬────────┬───────┬───────────────┤│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0│雲林縣│麥寮鄉│ 楊厝 ││1117│2170.36│811分之75│曾文彥、曾林素霞各所有2分之1││0││││││││重測前:沙崙後段230地號││1││││││││方文祥、 方安邦 債權額比例各2分││││││││││之1│├─┼───┼────┼───┼───┼────────┼────────┼───────┼───────────────┤│0│雲林縣│麥寮鄉│楊厝││1118│211.88│811分之75│林金里所有││0││││││││分割自沙崙後段230地號││2││││││││重測前:沙崙後段230-12地號││││││││││方文祥、方安邦債權額比例各2分││││││││││之1│├─┼───┼────┼───┼───┼────────┼────────┼───────┼───────────────┤│0│雲林縣│麥寮鄉│楊厝││1119│368.84│811分之75│吳清景所有811分之75、許添德所││0││││││││有1622分之511、陳怡秀所有1622││3││││││││分之450、林金里1622分之511││││││││││分割自沙崙後段230地號││││││││││重測前:沙崙後段230-11地號││││││││││方文祥、方安邦債權額比例各2分││││││││││之1│├─┼───┼────┼───┼───┼────────┼────────┼───────┼───────────────┤│0│雲林縣│麥寮鄉│楊厝││1120│131.76│811分之75│許添德所有││0││││││││分割自沙崙後段230地號││4││││││││重測前:沙崙後段230-13地號││││││││││方文祥、方安邦債權額比例各2分││││││││││之1│├─┼───┼────┼───┼───┼────────┼────────┼───────┼───────────────┤│0│雲林縣│麥寮鄉│楊厝││1121│31.84│811分之75│陳怡秀所有││0││││││││分割自沙崙後段230地號││5││││││││重測前:沙崙後段230-14地號││││││││││方文祥、方安邦債權額比例各2分││││││││││之1│├─┼───┼────┼───┼───┼────────┼────────┼───────┼───────────────┤│0│雲林縣│麥寮鄉│楊厝││1122│2242.38│811分之75│許添德所有││0││││││││分割自沙崙後段230地號││6││││││││重測前:沙崙後段230-9地號││││││││││方文祥、方安邦債權額比例各2分││││││││││之1│├─┼───┼────┼───┼───┼────────┼────────┼───────┼───────────────┤│0│雲林縣│麥寮鄉│楊厝││1124│2058.45│811分之75│陳怡秀所有││0││││││││分割自沙崙後段230地號││7││││││││重測前:沙崙後段230-10地號││││││││││方文祥、方安邦債權額比例各2分││││││││││之1│├─┼───┼────┼───┼───┼────────┼────────┼───────┼───────────────┤│0│雲林縣│麥寮鄉│楊厝││1125│700.02│811分之75│吳清景所有││0││││││││分割自沙崙後段230地號││8││││││││重測前:沙崙後段230-15地號││││││││││方文祥、方安邦債權額比例各2分││││││││││之1│└─┴───┴────┴───┴───┴────────┴────────┴───────┴───────────────┘┌────────────────────────────────────────────────────────────┐│附表二106年度司拍字第30號│├─┬───────────────┬─────┬─────────┬─────────┬────────────────┤│編│座落地號│所有權人│所有權取得時間│所有權取得原因│備註│││││││││號││││││├─┼───────────────┼─────┼─────────┼─────────┼────────────────┤│0│雲林縣○○鄉○○段○○○○○號│曾文彥│民國100年5月27日│買賣│││0│├─────┼─────────┼─────────┤││1││ 曾林美霞 │民國100年5月27日│買賣││├─┼───────────────┼─────┼─────────┼─────────┼────────────────┤│0│雲林縣○○鄉○○段○○○○○號│林金里│民國104年5月14日│ 信託 │││0│││││││2││││││├─┼───────────────┼─────┼─────────┼─────────┼────────────────┤│0│雲林縣○○鄉○○段○○○○○號│吳清景│民國89年9月21日│判決共有物分割│││0│├─────┼─────────┼─────────┤││3││許添德│民國89年9月21日│判決共有物分割││││├─────┼─────────┼─────────┤││││陳怡秀│民國102年4月23日│贈與││││├─────┼─────────┼─────────┤││││林金里│民國104年5月14日│信託││├─┼───────────────┼─────┼─────────┼─────────┼────────────────┤│0│雲林縣○○鄉○○段○○○○○號│許添德│民國89年9月21日│判決共有物分割│││0│││││││4││││││├─┼───────────────┼─────┼─────────┼─────────┼────────────────┤│0│雲林縣○○鄉○○段○○○○○號│陳怡秀│民國102年9月23日│共有物分割│││0│││││││5││││││├─┼───────────────┼─────┼─────────┼─────────┼────────────────┤│0│雲林縣○○鄉○○段○○○○○號│許添德│民國89年9月21日│判決共有物分割│││0│││││││6││││││├─┼───────────────┼─────┼─────────┼─────────┼────────────────┤│0│雲林縣○○鄉○○段○○○○○號│陳怡秀│民國102年9月23日│共有物分割│││0│││││││7││││││├─┼───────────────┼─────┼─────────┼─────────┼────────────────┤│0│雲林縣○○鄉○○段○○○○○號│吳清景│民國102年9月23日│共有物分割│││0│││││││8││││││└─┴───────────────┴─────┴─────────┴─────────┴────────────────┘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勿庸 再具狀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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