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3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339號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劉衡慶 律師
林于椿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大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核定上訴金額為新臺幣玖佰肆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肆萬壹仟零玖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30日
書記官林玫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