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288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 律師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叁佰肆拾肆萬捌仟貳佰伍拾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叁萬零叁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周群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30日
書記官阮弘毅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單位:新臺幣)㈠坐落臺北縣汐止市○○○段656之5地號土地:
860元(公告土地現值)×1,479平方公尺×1/4(應有部分)=317,985元㈡坐落臺北縣汐止市○○○段656之15地號土地:
860元(公告土地現值)×8,841平方公尺×1/4(應有部分)=1,900,815元㈢坐落臺北縣汐止市○○○段○○○○號土地:
860元(公告土地現值)×5,509平方公尺×1/2(應有部分)=2,368,870元㈣坐落臺北縣汐止市○○○段○○○○號土地:
860元(公告土地現值)×2,638平方公尺×1/2(應有部分)=1,134,340元㈤坐落臺北縣汐止市○○○段○○○○號土地:
860元(公告土地現值)×17,968平方公尺×1/2(應有部分)=7,726,240元㈥合計:13,448,250元。
317,985元+1,900,815元+2,368,870元+1,134,340元+7,726,240元=13,448,2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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