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31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代理人 楊志賢 相對人即債務人 廖憶璇廖家珮 相對人即債務人 廖婉伃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2月22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有誤寫之情形,應予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支付命令中關於「廖家珮」之記載應更正為「廖憶璇即廖家珮」。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應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3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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