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1年度台聲字第10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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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聲字第10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等再審聲明承受訴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三五號再審原告吳蘭再審被告 郭鈺炎 之繼承人
郭卜誠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等再審事件,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郭卜誠為再審被告郭鈺炎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按當事人死亡者,應由繼承人承受訴訟;繼承人 於得為 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第一百七十五條之規定自明。本件再審被告郭鈺炎於再審原告對本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七三號民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之訴訟程序中死亡,其繼承人為郭卜誠,有戶籍謄本可稽。茲據再審原告聲明其承受訴訟,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一年十月三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劉福來
法官陳重瑜法官高孟焄法官盧彥如法官邱瑞祥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v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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